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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热爱审判工作;
3.2017年6月30日前进入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工作;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检察系统人员报考法院系统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