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考试打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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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130号

阿巴嘎旗长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内蒙高院)(2011)内执监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经研究,本院认为:

一、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第130条,下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是否合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内蒙高院对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无不当。

二、你公司和北京宝诚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7年6月27日签订的《顾问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且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特字第90号民事裁定确认。你公司所提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

三、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你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案执行依据(2009)京仲裁字第0718号裁决书已经对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相关合同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分析,不存在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你公司所提仲裁庭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

五、你公司虽向本院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并未指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没有明确的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内蒙高院(2011)内执监字第3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