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时代

    时间:2021-11-27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下大力气整顿吏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纵观习近平总书记历次重要讲话,我们发现,他曾数次引用古典诗句、谚语阐述思想。从理想信念到作风品性,从严明纪律到匡正方法,既有谆谆告诫,语重心长;也有殷殷期望,寄意深远。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为官之道时引用的经典,对读懂新时代中国政治生态新气象,有积极意义。理想和信念“险夷不变应尝胆,道义争担敢息肩”周恩来同志出生于1898年,在他青少年时期,由于西方列强入侵和封建统治腐败,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社会危机空前深重,人民命运十分悲惨。面对国家危难和人民困苦,周恩来同志决心“为了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誓言“险夷不变应尝胆,道义争担敢息肩”,立下“面壁十年图破壁”的远大志向。周恩来同志和他那一代杰出中国共产党人一样,深入思索,挺起脊梁,苦苦探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和道路。“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要坚持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不可撼动的理想信念,转化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理想之光照亮奋斗之路,用信仰之力开创美好未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中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需要解决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个时候需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不断把改革推向前进。我们推进改革的原则是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随着中国改革不断推进,中国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同时,我也相信,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不仅将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推动力量,而且将为世界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一个政党的衰落,往往从理想信念的丧失或缺失开始。我们党是否坚强有力,既要看全党在理想信念上是否坚定不移,更要看每一位党员在理想信念上是否坚定不移。“莫道百姓可欺”“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此联以浅显的语言揭示了官民关系。封建时代的官吏尚有这样的认识,今天我们共产党人应该比这个境界高得多。

  • 常用词语

    时间:2021-11-25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指控 被告人 原告人 原告与被告 提起公诉 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 指派 检查员 甲某乙某丙某丁某 支持公诉 辩护人 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 经鉴定 公安人员 抓获 归案后 上述事实 经本院主持调解 一次性赔偿 上述事实 户籍资料 刑事判决书 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受案登记表 被害人的陈述 价格鉴证结论书 刑事 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足已认证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法应予惩处 供述自己的罪行 已发可从轻处罚 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予以采纳 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 判决如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出生于 中专文化 无职业 因本案 取保候审 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 2020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危险驾驶罪 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驾驶牌照号 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羁押的一日抵刑期的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是,使、即、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九大”等一些热词,常用词。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反贪局 反贪污贿赂局 反渎局 反渎职侵权局 公诉 公诉科 公诉处 批捕科 侦督科 侦查监督科 侦查监督处 侦监处 民行科 民行处 技术科 技术处 办公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 研究室 纪检组 政工科 政治部 控告申述部门 控申科 控申处 法警队 保卫部 公安局 法律 法院 县政府 县委 县人大 省人大 省委 省政府 四大班子 司法考试 法案 草案 政府议案 通过议案 颁布法律 法律的实施 生效 法令 条款 备忘录 判例汇编 法律汇编 立法 立法者 法学家 法学 合法化 法制 合法 合法的 依法的 违法 超出法律范围的 罪犯 废止 取消 废除 合同 支票 作废 撤消 遗嘱 撤消判决 豁免 豁免权 无资格 剥夺公权 公民权利的剥夺和财产的没收 宪法 习惯法 刑法 行政法 民法 商法 国际法 自然法 劳工法 财政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军法 兵役法 著作权法 刑法典 商法典 民事权利公民权利 避难权 人权 关税 教会法 遗产税 版税 不当得利 第三人 知识产权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规制 反垄断法 商标法 专利法 善意第三人 双重征税 宪法性文件 立法法 立法机构 执法 法的适用 法典编纂 法学阶梯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贾春旺 陈俊平 抗诉 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 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 检察建议 检察技术工作 物证检验 鉴定 司法解释 书记员 检察长 副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批准逮捕 最高检 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 检察官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执法办案第一线 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捍卫国家法律尊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 恪尽职守 秉公执法 检察津贴 基层两院 举报中心 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额 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 审判员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诉讼请求 公民 法人 法定代理权 监护人 民事权利 民事行为 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履行 法律监督 贪污案 贿赂案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渎职案 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依法审查批捕 审查批捕 提起公诉 刑事犯罪

  • 依靠人民,为了人民

    时间:2021-11-10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毛泽东曾经深刻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毛泽东厚德载物,扶弱济贫,匡世济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为了人民。“爱人者人恒爱之”。人民热爱他,天经地义。毛泽东在战争年代曾多次拒绝为自己祝寿,但却亲自为一些普通农民祝寿。1945年元宵节的前一天,毛泽东在延安的枣园外散步,看到几个老农在地头休息,于是就走过去与他们交谈。当得知有两位老人同岁,多年都是60岁,正月十五就是他们的生日后,便提议为他们祝寿。一位老农说:‘“咱们穷苦人过生日贺啥寿呢!”毛泽东说:“如今翻了身,生产得好,人寿年丰嘛。明天正好是元宵节,请你们到我那里坐坐,大家一起祝个寿。把村子里所有的老人都叫来吧,千万不要客气。”第二条毛泽东作了准备,请来了枣园村24位60岁以上的老人。毛泽东给他们一一敬酒,还给每人送了一条毛巾、一块肥皂。1950年,淮河发生特大洪水。当毛泽东从皖北区党委发来的灾情报告中看到,由于水势凶猛,有些灾民来不及逃生,或被淹死,或栖身树上,有的从树上坠水丧生,有的在树上被蛇咬死时,他流泪了。1957年12月中旬,警卫中队的一名战士探家归来,带回来一个掺杂着大量糠皮的窝窝头,毛泽东掰了一块放在嘴里,留下了眼泪。1976年唐山发生大地震,当毛泽东从简报上得知死了很多人时,竟当着医生的面失声痛哭。

  • 11.7

    时间:2021-11-07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亲切会见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向他们表示诚挚问候和热烈祝贺。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全国道德模范体现了热爱祖国、奉献人民的家国情怀,自强不息、砥砺前行的奋斗精神,积极进取、崇德向善的高尚情操。 这些年,一个个温暖人心的故事、一个个感动中国的人物,他们的家国情怀、奋斗精神、高尚情操,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 有人追问,这个时代,为什么需要传承道德模范的精神?答案就在这些闪亮的名字里。 家国情怀:一些闪亮的名字 “此时此刻,我特别要提到一些闪亮的名字。” 2019年新年前夕,华灯初上,万家团圆。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美好祝福。贺词中,说到他们的故事—— “……为保护试验平台挺身而出、壮烈牺牲的黄群、宋月才、姜开斌同志,以及其他为国为民捐躯的英雄们。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永远值得我们怀念和学习。” 黄群、宋月才、姜开斌在国家某重点试验平台出现重大险情的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壮烈牺牲,后荣获第七届全国道德模范。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黄群、宋月才、姜开斌同志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尽责、许党报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罗阳,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生前,他是歼—15舰载机研制现场总指挥。2012年11月25日,我国首艘航母“辽宁舰”成功起降歼—15舰载机。而就在当天,罗阳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年仅51岁。 第二年的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列举了包括雷锋、罗阳在内的一些人,指出他们“身上所具有的信念的能量、大爱的胸怀、忘我的精神、进取的锐气,正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最好写照,他们都是我们‘民族的脊梁’”。 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把实现个人梦、家庭梦融入国家梦、民族梦之中,这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汇聚磅礴力量。 奋斗精神: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 张富清,第七届全国道德模范,被授予“共和国勋章”和“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 2019年7月26日,北京,习近平总书记会见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全体代表。当来到老英雄张富清身边时,总书记俯下身,双手紧握住老人的手,郑重说道:“你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楷模!保重身体,健康长寿。” 张富清在解放战争的枪林弹雨中九死一生,被西北野战军记“特等功”。后来退役转业,主动到湖北省最偏远的来凤县工作,60多年来,刻意尘封功绩,连儿女也不知情。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中国人民是具有伟大奋斗精神的人民”……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奋斗”二字。 与张富清一道被评为第七届道德模范、荣获“最美奋斗者”称号的,还有一位名叫黄文秀的女孩。 从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后,黄文秀回到家乡广西百色工作,担任驻村第一书记。2019年,她在返回工作途中遭遇山洪不幸遇难,献出了年仅30岁的宝贵生命。 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年同志要以黄文秀同志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在新时代的长征路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正是一种自强不息、砥砺前行的奋斗精神,让这些熟悉的名字成为激励时代前行的力量——35年坚守太行山的“新愚公”李保国,献身教育扶贫、点燃大山女孩希望的张桂梅,用实干兑现“水过不去、拿命来铺”誓言的黄大发……这些身边的榜样,他们奋斗的故事,引领着全社会见贤思齐,接续奋斗。 高尚情操:把每一项平凡工作做好就是不平凡 很多人注意到,在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的会见队伍里,有一位快递小哥,他叫汪勇。2020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他挺身而出,免费接送武汉金银潭医院医护人员,化身穿行在英雄之城的“摆渡者”。一位医护人员对他说:“我们守护生命,你守护我们。”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时任金银潭医院院长的张定宇说:“我必须跑得更快,才能从病毒手里抢回更多病人。”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提到了张定宇,并强调“中华民族能够经历无数灾厄仍不断发展壮大,从来都不是因为有救世主,而是因为在大灾大难前有千千万万个普通人挺身而出、慷慨前行!” 危难当前,义不容辞,让人想起2018年5月14日的一次生死备降。 当日,川航3U8633航班从重庆飞往拉萨。万米高空,驾驶舱右侧前风挡玻璃突然爆裂脱落。紧要关头,机长刘传健临危不乱,果断应对,带领机组成员正确处置,确保了机上119名旅客生命安全。刘传健当选第七届全国道德模范。 国庆69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邀请四川航空“中国民航英雄机组”全体成员参加国庆招待会,并在会前亲切会见了他们。 “得知你们的英雄事迹,我很感动,为你们感到骄傲。”总书记指出,伟大出自平凡,英雄来自人民。把每一项平凡工作做好就是不平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需要千千万万个英雄群体、英雄人物。 实现中国梦,需要每个人有一分热发一分光。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只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懈的奋斗精神,脚踏实地把每件平凡的事做好,一切平凡的人都可以获得不平凡的人生,一切平凡的工作都可以创造不平凡的成就。”

  • 10月29日民法典8

    时间:2021-10-29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10月29日民法典7

    时间:2021-10-29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月29日民法典6

    时间:2021-10-29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10月28日民法典5

    时间:2021-10-28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 10月28日民法典

    时间:2021-10-28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 10月27日民法典3

    时间:2021-10-27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10月27日民法典2

    时间:2021-10-27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10月27日民法典

    时间:2021-10-27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法典

    时间:2021-10-27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姜葱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步入“法典化”时代。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奖金瑞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在民法典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此外,民法典使用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 10月26日

    时间:2021-10-26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2022年国考即将启动,小编相信大家都已经在紧锣密鼓的复习,但在备考省考时,总会犯些简单的错误,比如忘记分条分段作答,大篇幅的内容堆积在一起;忘记按照格式作答;提出对策题作答时总会忘记写上核心对策。 这些备考中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吗?当然不是,只不过是我们还未能理清申论作答中的常见丢分点。下面公考通(www.chinagwy.org)带大家一起了解申论的六大失分点,考试中不丢分便是得分! 失分点一:卷面脏乱,影响考官阅卷 卷面直接影响考官的主观判断,同样答案的两份试卷,卷面整洁清晰的试卷肯定比卷面有污渍,涂抹严重的试卷要得分高。卷面问题是大家最易体会却最难改变的问题,紧张环境下,字迹不自觉潦草,错别字也频现。这就要求各位考生平时多注重练字,保证字迹的工整。同时要强化做题,提升做题速度,留足书写时间。此外还要掌握修改错别字的方法。出现错别字,可以用斜杠划去即可,切忌出现等修改符号。 失分点二:审题不清,作答方向不明 在考场上因为时间和紧张的缘故,往往没有看清楚题干就直接去阅读材料,作答对象不清楚是导致失分的关键原因。在平时练习时,考生可以在题干上把作答对象圈划起来,或者将其写在稿纸上强化记忆;对于较灵活类的作答对象,可以在其出现的前后寻找答案要点。除此之外,要求的作用也不可小觑,要求往往告知了具体的作答方式,如:观点明确,意味着需要给出具体的观点,也就是总括句;针对性强则意味着对于出现的问题都要一一解决。 失分点三:采点不全,得分要点遗漏 申论的本质在于采点给分,尤其是非作文题,可以说采点给分是最重要的评分标准了。而在短暂的时间内快速甄别要点存在极大的难度,为了尽量拿到高分,这就要求考生多加练习,充分理解材料和题目;细致阅读材料,作答时秉持宁滥勿缺的原则,保证要点全面。很多考生将答题纸答满了,但是最终得分依然很低,其实就在于作答要点不准确,没有答到采分点上。因此,寻找要点,要快:快速寻找与作答对象有关的内容。要准:选择匹配度最高的内容。要狠:去掉修饰性词语,尽可能多罗列关键词。 失分点四:忽略格式,逻辑框架混乱 部分考生在作答时,不加序号,通篇文字排列下来,没有考虑阅卷人的主观感受和作答要求,在阅卷的中,考官不可能一个个字去找,很容易就会被略掉;另外,要点没有进行适当地归类,凌乱分布,重复率高,层次不够清晰,也会影响得分。考生在作答时应明确每种题型都有其侧重点,这也意味着作答需要“投其所好”。归纳概括:把点找全。提出对策:分析问题及其原因来提出对策。综合分析:“总分总”或“总分”的作答逻辑。贯彻执行:牢记不同文种的格式。作文:总分论点来自材料。 失分点五:跑题偏题,文章失分大问题 考生在模考中最严重的失分就是文章写作,或许因为立论不明,即整篇文章论点表达不明确;或许是理解偏差,整体文章偏题或跑题;也可能因为论点模式化无亮点、偏离主题等原因;或者因为整体论证无说服力、逻辑不严谨、论据不切题等问题。总之,考生在文章写作时,失分点主要围绕论点、论据、论证出现。这就要求考生在平时多加训练。此外文章似人,淡妆浓抹总相宜。总结积累一些好词好句,可阅读范文直接记背好词佳句,书写框架,在日常热点阅读时积累规范表达。 失分点六:字数超限,申论失分最低级 申论作答时,所有题目都是限制了作答字数的,超字达到一定的标准会被扣分。而部分考生在作答时依然会超字。其原因是归纳概括能力不高,用语不够简洁明了;不能够准确找准要点,为了不漏掉要点,只能全部写出,就导致超字。要加强日常练习,掌握要点抓取技巧和答案组织技巧,更好地控制字数。 星光不问赶路人,时光不负有心人。广大考生一定要常思常省,多加练习,多多积累。你的付出,终将回报。你的期盼,终将实现。

  • 10月26日

    时间:2021-10-26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这就既要有长远眼光,也要有务实行动;既要有目标意识,也要有过程意识;既要有共性目标,也要有个性路径。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各异、发展水平不同,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因时因势因地制宜设定发展目标,作出政策设计安排,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 实现共同富裕也是一项现实任务,这项工作不能等。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的事实。

  • 10月26日

    时间:2021-10-26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追求“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彰显了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不仅是发展目标,而且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齐头并进。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同步富裕,区域、城乡及个体间存在适度差异是正常的,不能要求所有地区、所有人同时富裕;共同富裕也不是同等富裕,不能要求不同区域、不同人群都达到全国一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富裕”体现效率、要求做大蛋糕,“共同”体现公平、要求分好蛋糕,我们追求共同富裕是统筹效率和公平,在不断做大蛋糕的过程中分好蛋糕,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 10月25日

    时间:2021-10-25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一、刑法的基础知识1.刑法的渊源:即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变通规定。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3.扩大解释: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4.缩小解释: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限制范围的解释,即解释的内容较之刑法条文的词义范围为小。5.当然解释:指刑法条文表面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依照当然解释的道理解释法条意义的方法。6.类推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除行为之外的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而推论适用的解释。7.禁止溯及既往:刑法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8.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二、犯罪论(一)犯罪概说1.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2.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类型。3.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要素。(二)客观构成要件1.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2.不作为犯:是指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必须履行并且也能够履行的行为义务,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4..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三)主观构成要件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3.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5.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不一致。根据“不一致”的不同, 可以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四)违法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因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3.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6.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五)责任阻却事由1.责任能力:是指主体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2.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3.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可以排除刑事责任的成立。(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2.犯罪着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实行构成某种犯罪必要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的结束,实行犯罪的开始,而实行犯罪又是犯罪着手的延续。3.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七)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罪分别处罚。2.部分犯罪共同说: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只要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3.实行过限:超出共同故意的之外犯罪,过限部分不是共同犯罪。4.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5.片面共犯: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 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 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6.承继的共犯: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 后行为人以共犯的故意参与实行犯罪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况。7.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8.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八)罪数形态1.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2.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数罪名所在的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3.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法条,而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4.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 五笔第一字

    时间:2021-10-22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金白大兆水水戊乃戋子月田子田之戈工力末土大戈折成土田山口戈成大乃力田金九我白田日由由女王水田末乃月女王万方口万人立戊成言目女子成田田力我兆方金月又人火禾王戋言禾乃之目水力立子力言火王禾方戋兆言立金木戈木之白末万目又金人力立我方戊口工土日戈日田由已金戋九山土白立土工由由已日力火水田禾白又日田王月乃工山王方日日立火王女戊九田万山白我之之口折人已万言口兆言大日工女火工乃兆九言女九土万由口田已方已戈九戋立兆白王子王乃立大兆木成金力已末兆戊折戋又月月田女方力工末金禾月女戈之禾火言人人成木折我月山又之水又子末已日火又火子折人水折大木人万田木目山白之成目山我戊戊之木目已子木大工人乃成万田九折又由乃口金由禾水方大我木口末立成戋子目九方折又末我由九禾田言兆目目女火戈折白我月田大戈末已土万水土戊戊山口土戋禾工戋山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时间:2021-10-21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01刑初163号书对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撤销原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将原判刑罚与本次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焦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焦某某又于2018年4月11日犯寻衅滋事罪,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应当再次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该款规定,举轻以明重,既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情况严重的,都应当撤销缓刑,那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构成犯罪,属于更加严重的情形,更应当撤销缓刑而不应当再次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判处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属于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在将原判刑罚与本次所判刑罚并罚后,不应当再次适用缓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5日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21-10-21 作者:书记员考试网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5021968********,原辽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路**号,于2019年9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因我院不予批准逮捕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甲,女,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家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以具有业务资源,可以认购改制后的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20%股份为由,向**信托公司推介该投资项目,后经商议,拟由**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然后该信托计划用以入伙北京**二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二号”),入伙后**信托公司成为有限合伙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进而由**二号名义出资认购改制后的**银行20%股份。     2013年8月29日,**信托公司在其办公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国际,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二号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入伙协议》,同日,**信托公司“**二号金融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共募集资金9300万元。**信托公司将全部募集资金9300万元向**二号注资,正式成为**二号有限合伙人。当日,**二号将其中9000万元汇至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简称:**农商行筹建小组)认购股金专户。但之后**二号始终未能成功认购**银行股份,**农商行筹建小组也未返还**二号的认购款,事后得知,9000万元认购款已被**银行筹建小组转给李某乙个人账户,李某乙将款项非法据为己有。 2013年3月15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与**农商行筹建小组签订《购买股权协议书》,但并未实际购买。后来,该法定代表人李某乙通过朋友关系认识**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后,对**信托公司谎称**二号可以入股**银行,并冒用**农商行筹建小组名义,制作了虚假的《关于新股东划拨认购股金的函》《关于**二号投资入股**联社的说明》等文件,骗取**信托公司信任,与**信托公司签订《入伙风险申明书》《**二号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入伙协议》等文件,**信托公司为此设立了“**二号金融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募集资金9300万元,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向**二号注资,成为**二号有限合伙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二号将认购款9000万元汇入**农商行筹建小组认购股金专户后,林某某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2013年8月至9月间,分四次违规将9000万元转至李某乙个人名下账号。2014年3月,被害人**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及律师前往**联社询问**二号入股进展,核实**联社出具的文件真伪及入股资金情况时,林某某在明知**二号9000万元以及转给李某乙的情况下,依然谎称该9000万还在认股金专户内,故意帮助李某乙向被害人做虚假证明,欺骗被害人,致使李某乙最终将9000万元偿还其他外部债务,无法追回。经司法审计,被害单位损失额为8171.7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认定林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事前林某某与李某乙无诈骗**信托公司共谋的行为。2、事中林某某没有参与到李某乙诈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过程。3、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在林某某的批准下将9000万转款给李某乙个人账户存在一定的合理性。4、李某乙合同诈骗行为完成之后,林某某没有分得赃款,也不明知赃款去向。5、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某具有与李某乙共同的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