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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
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8月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民军队的历史辉煌,是鲜血生命铸就的,永远值得我们铭记。人民军队的历史经验,是艰辛探索得来的,永远需要我们弘扬。人民军队的历史发展,是忠诚担当推动的,永远激励我们向前。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实现更加美好生活,必须加快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把强军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努力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习近平就新形势下推进强军事业提出6点要求。一是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走,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指挥。二是必须坚持和发展党的军事指导理论,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和当代中国军事实践发展新境界,全军要坚持用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武装官兵,让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在强军伟大实践中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三是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确保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四是必须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水平,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深入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人民军队建设和战斗力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五是必须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构建军民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六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做人民信赖、人民拥护、人民热爱的子弟兵,牢记为人民扛枪、为人民打仗的神圣职责,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永远做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大力弘扬军爱民、民拥军的光荣传统,不断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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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划和推进
优佳资料室录制 录音开始 谋划和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当前世情国情党情。他还指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既要看到成绩和机遇,更要看到短板和不足、困难和挑战,看到形势发展变化给我们带来的风险,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 分的准备,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当前世情国情党情作出怎样的判断,又是如何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的? 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今天的世界,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前所未有之大变局。对于国际变局,早在2014年11月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就作出这样的判断:当今世界是一个变革的世界,是一个新机遇新挑战层出不穷的世界,是一个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的世界,是一个国际力量对比深刻变化并朝着有利于和平与发展方向变化的世界。 对于世情,中国怎么看?习近平强调,我们看世界,不能被乱花迷眼,也不能被浮云遮眼,而要端起历史规律的望眼镜去细心观望。综合判断,我国发展仍然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最大的机遇就是自身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要重视各种风险和挑战,善于化危为机、转危为安。 5年来,中国透过浮云,对世情有着清醒的认识:国际形势错综复杂,不容乐观。粮食不足、资源短缺、能源紧张、环境污染、气候异常、人口膨胀、贫困、疾病流行、经济危机等诸多全球性难题,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峻挑战。 鉴于世情,中国怎么做?在诸多外交场合,习近平反复强调,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为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正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理念与方案。2013年秋天,习近平提出一带一路倡议。4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等重要决议也纳入一带一路建设内容。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企业已经在20多个国家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为有关国家创造近11亿美元税收和18万个就业岗位。 当前,世界经济走到关键当口。全球化经济出现波折,保护主义、内顾倾向抬头,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冲击。为此,中国为世界经济开出一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良药。2016年9月,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上,习近平提出中国方案:面对当前挑战,我们应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合力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面对当前挑战,我们应该创新发展方式,挖掘增长动能;面对当前挑战,我们应该完善全球经济治理,夯实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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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终未能完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由于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础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制定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在总则中有关自然人、法人等的规定,是对权利主体的规定;有关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权利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的规定;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期限的限制。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就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分则体系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 《民法总则》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从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等;为了强化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此外,还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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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峰会
1月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中国正式接任金砖国家主席国致信俄罗斯总统普京、南非总统祖马、巴西总统特梅尔、印度总理莫迪,向四国领导人介绍中方担任主席国期间推进金砖国家合作进程的设想。 习近平指出,中国将于2017年9月在福建省厦门市举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在各成员国共同努力下,金砖国家合作成功走过了第一个十年,在政治、经济、人文等诸多领域结出丰富成果。领导人会晤进程不断迈出新步伐,为金砖国家合作注入新的动力。金砖国家堪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典范,为各成员国人民带来福祉,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完善全球治理、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作出重要贡献。 中国将于2017年9月在福建省厦门市举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金砖国家合作成功走过了第一个十年,在诸多领域结出丰富成果领导人会晤进程不断迈出新步伐,为金砖国家合作注入新的动力金砖国家堪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典范。 习近平强调,2017年,金砖国家合作将开启第二个十年。展望未来,金砖国家合作将取得更大发展,也将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当前,全球挑战突出,国际形势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金砖国家要加强团结合作,维护共同利益。作为2017年金砖国家主席国,中方期待同各成员国一道,围绕“深化金砖伙伴关系,开辟更加光明未来”的主题,凝聚合作共识,规划合作蓝图。 2017年,金砖国家合作将开启第二个十年金砖国家要加强团结合作,维护共同利益中方期待同各成员国一道,凝聚合作共识,规划合作蓝图。 为此,希望厦门会晤重点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一是深化务实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二是加强全球治理,共同应对挑战;三是开展人文交流,夯实民意基础;四是推进机制建设,构建更广泛伙伴关系。中方将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同各成员国携手并肩,推动厦门会晤取得成功,推动金砖国家合作迈上新的台阶。 一是深化务实合作,推进共同发展;二是加强全球治理,共同应对挑战;三是开展人文交流,夯实民意基础;四是推进机制建设,构建更广泛伙伴关系。 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成立于2006年。自2009年首次领导人会晤以来,迄今已举行八次领导人会晤。习近平在新年伊始致信其他金砖国家领导人,正式拉开2017年金砖国家“中国年”的大幕,标志着中国作为金砖国家主席国的工作全面启动。 目前,金砖国家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一半,充分显示出金砖国家的强大经济基础及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和地位。因此,将于厦门举办的第九次金砖峰会,备受世人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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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
原告任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在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原告生一子赵某乙。2013年5月8日在丰县赵庄镇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多次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并不是长期殴打原告,原告说的不属实,这几年我和原告产生的矛盾就几次,小孩我不让原告带走。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生一子赵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被告也殴打过原告,原告于2014年年底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张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录音证据两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生一子赵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望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做自我批评,各自改正缺点,多为尚未成年的孩子考虑,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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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
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已于3日开幕。本次会晤把金砖国家的协作提升到了一个全新水平,同时在构建更广泛伙伴关系方面做出了更积极、更明确的探索,使金砖合作机制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敲开未来发展的金砖。 经过10年发展,金砖国家已经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推动全球秩序变革和维护国际和平稳定的关键力量。十年来,“金砖国家”从经济报告里的投资概念,发展成为以领导人会晤为引领,以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和外长会晤等部长会议为支撑,涵盖经贸、金融、农业、教育、卫生、科技等广泛领域的多层次合作架构。金砖国家合作扎实推进,成立了新开发银行,建立了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金砖分量越来越重、成色越来越足、影响越来越大。 今年,金砖合作进入第二个10年,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节点。在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背景下,金砖国家作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有责任也有能力为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发挥更积极和建设性作用。把金砖合作做大、做实、做强,争取形成更强大的发展合力、发出更响亮的金砖声音、打造更牢固的社会根基、构建更广泛的伙伴关系、形成更有力的机制建设,为开启金砖合作第二个金色十年奠定更坚实的基础,成为即将参加厦门会晤的各国领导人的共同愿望。俄罗斯总统普京在赴厦门参会之前在中国媒体上刊文指出,金砖合作是建立在平等和互相尊重基础之上的,相信厦门会晤将把金砖国家的协作提升到一个全新水平。巴西总统特梅尔也对此次厦门会晤取得圆满成功充满信心,认为金砖机制将为各成员国人民带来发展机会。 作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金砖国家一直致力于同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对话合作。从2013年开始,每年的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都是由东道国出面邀请一些非金砖国家与金砖国家开展对话和交流。今年中方总结了过去几年的成功经验,概括提出“金砖+”合作模式,目的是构建更广泛的伙伴关系。本次厦门会晤期间,就将举行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话会。对话会以“深化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主题,金砖五国以及埃及、几内亚、墨西哥、塔吉克斯坦、泰国等国领导人将共商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大计。 构建更广泛伙伴关系、拓展金砖国家影响力,是中国对于金砖国家未来发展提出的建设性方案。在去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习近平主席提出,要继续扩大和巩固金砖国家“朋友圈”,保持开放、包容,谋求共同发展。今年1月1日, 习近平就中国接任金砖国家主席国致信其他金砖国家领导人时,将“推进机制建设,构建更广泛伙伴关系”作为厦门会晤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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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风
每到春节,有副传统对联是很多人家的选择:忠厚传家久,诗书济世长。 风吹日晒,字迹或会模糊,但好家风却会如化雨春风,护着家、护着国。小家 紧系大家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的家,是家庭的家,也是国家的家。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家风,说的是小家,着眼的是大家。 习近平对好家风的重视,始终如一。 家风坏是腐败之因 习近平为何如此重视家风?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 家风,影响着一个人的品质和行为。对居于领导岗位、握有权力的官员来说,败坏的家风,更往往成为牵引其自身及亲属走向牢狱的绳索。 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毫不留情地指出,不少领导干部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等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 纵观已查处的大案要案,很多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行为中,往往有家族腐败因素。父子兵、夫妻档、兄弟帮屡见不鲜,甚至全家总动员,把公权力变成私人订制,最终一起走上不归路。 家风坏,腐败现。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习近平的这句话,直指要害。 领导干部务必珍惜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正确行使权力,掌权为公、用权为民则群众喜、个人荣、事业兴;错误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掌权为己、用权于私,则群众怨、声名败、事业损。可惜可叹的是,很多领导干部为这段 话,做了反面的教材。 国风之本在家风 对领导干部来说,家风关系的不仅是一身之进退、一家之荣辱,更关系到党风、政风、国风。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 什么样的干部可以兴邦?其中的典型就是让习近平思君夜夜的焦裕禄。 习近平曾对焦裕禄之子焦国庆说:你看了一场白戏,你父亲还专门召开了家庭会议,起草了《干部十不准》,规定任何干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殊化。看白戏的故事始终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里。 小处都不随便,何况大节? 习近平号召全体党员要重点学习弘扬焦裕禄的公仆情怀、求实作风、奋斗精神和道德情操。焦裕禄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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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意见》指出,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要围绕仿制药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质量疗效,完善支持政策,推动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降低全社会药品费用负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意见》提出,要促进仿制药研发,重点解决高质量仿制药紧缺问题。一是定期制定并公布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引导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二是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将鼓励仿制药品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三是研究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平衡药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意见》提出,要突出问题导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一是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二是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加强研发,突破提纯、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三是提高工艺制造水平,推动解决制约产品质量的瓶颈问题。四是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完善注册申请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安全水平和上市审评审批效率。五是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快建立覆盖仿制药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严肃查处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要完善支持政策,推动高质量仿制药尽快进入临床使用。一是及时将仿制药纳入采购目录,启动采购程序,促进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平等竞争。二是将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强化药师在药品调配中的作用。三是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四是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鼓励专利权人自愿许可,必要时国家实施强制许可。五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仿制药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六是加快药品研发、注册、上市销售的国际化步伐,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跨境研发合作平台,推动仿制药产业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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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1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民事诉讼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诉讼活动,二是指因诉讼活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凡是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并派员参加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诉讼中,与人民法院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亦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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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公诉机关广州省广东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广州市某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院于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杨某在其微信群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名义结实被害人陈某骗得被害人向其购买N95口罩475个并向其支付宝转账4750元,在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发货运单后被告人杨某拒绝于被害人陈某微信联系并将其电话号码拉黑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杨某在广州市某区被公安民警抓获,作案工具难通信手机一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杨某被一同起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儿构成闸诈骗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杨某坦白认罪认罚予以赔偿被害人并取提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是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六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广州省广东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告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杨某微信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31日交易记录工商银行账号等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及协助凝冻结财产通知书谅解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其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微信账号与冼被害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收钱后发给陈某的订单号截图支付宝账号及与其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款码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确认,被告人杨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这证实这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公民财产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尺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誉骗取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并取提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不属于做案工具应发还被告人杨某本院综合考量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灾害的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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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及交通事故
原这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与赵某经人介绍 认识后恋爱,2005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08 年2月19日生育儿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 近年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 睦,许某分别于2011年5月.2012年2月 2013年3月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之后两次 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期间夫妻关系未 能改善。2013年11月26日许某再次向法院 起诉要求离婚。原审审理中双方就下列事 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许某与赵某离婚 ;二、 儿子不管由谁抚养,直接抚养儿子的一方不 需要对方给付抚养费。赵某要求分割房屋 汽车及店铺收,经查,房屋登记在许某名 下,房屋建筑面积162平方米,于1993年2 月3日办理所有权证,2003年年底至2014 年,许某一家将该房翻建成二层楼房。别克 牌轿车于2012年10月11日注册登记在许 某母亲名下,赵某主张该车为夫妻共同财 产,但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商店于2002 年3月2日成立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许某母亲,双方当 事人结婚后与许某的父母 奶奶及许某的妹 妹共同生活。未提分家,2007年许某妹妹 出嫁,2009年许某奶奶去世,双方当事人结 婚后,许某母亲曾说过自己有个商店,如果 许某 赵某和他们一起生活,就让许某 赵 某在这个店里打工,打工的钱作为许某 赵 某日常生活费用。之后许某一直在商店打 工。赵某认为该店的收入是家庭共有财产, 要求分割属于许某 赵某的问她。许某认为 是属于母亲的财产,与双方当事人无关。 赵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经果,2010年 10月15日赵某驾驶电动车与胡某驾驶的电 动车相撞,致胡某受伤。后经南方市公安局 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 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2012 年6月12日,法院判决赵某赔偿胡某损失 16万元 已扣除已付赔偿款1.5万元,承诺 提诉讼费100元,合计17万元。该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胡某于2013年3月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许某认为该赔偿款系赵某的 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审法院认为 对许某赵某的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 要求 离婚的原因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如可 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 应予准许。 关于儿子的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康 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征询儿子的 意见,由许某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许某 不需要赵某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许,关于赵某主张的房屋 别克轿车 商店 店的收入因涉及第三人权益,不宜在本案中 中处理,可另行主张。关于赵某主张的夫妻 共同债务,因该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在正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故宜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审 法院据此判决 一 、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赵 某离婚 二、 儿子由原告许某负责抚养教育 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因交通事故赔偿胡某损失16万元承担诉讼费1800元,合计1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四各自衣物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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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全国金融格局
可能改变全球金融格局 巨额资金由官方储备向主权财富基金转移,反映了当今国际金融力量和资本流向的巨大变化。据公司预计,主权财富基金每年以4500亿~500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到2011年,主权财富基金有望超过全球官方外汇储备总额。 由于资金规模巨大,主权财富基金大有成为未来国际投资领域主导力量的潜力。今年以来,主权财富基金在频繁参与重大公司购并行动中已显示出超强实力。今年5月,尚未正式成立的中国投资公司投资30亿美元购买美国黑石集团10%股份。7月,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出资30亿美元参与英国巴克莱银行对荷兰银行的收购。同月,卡塔尔的基金公司以218亿美元收购了英国的连锁店。主权财富基金一掷亿金,其大手笔非一般投资公司所能为。 主权财富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正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华尔街的投资者认为,主权财富基金将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单极支配向欧亚国家和产油国共同参与的多极体系转变。美林公司国际经济研究部主管帕特莱斯表示:“发展中国家显然已经成为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全球的金融权力中心已不再属于美国。” 从所有权角度看,主权财富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财富基金)约有7.6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政府投资基金的竞争,这将使资本主义市场规则受到重大挑战。 西方国家充满戒心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规模庞大,且有国家背景,其投资方向无疑牵动各方敏感神经,更兼其运作通常较为隐秘,从而为其蒙上神秘的面纱。目前,除挪威银行投资管理公司每年公布年度报告和投资收益外,其他主权财富基金大多不对外披露其资产规模和具体构成,外界难以窥其全貌。 随着主权财富基金大量购买西方公司或在欧美国家的私人股权投资公司持股以及收购欧美港口等,其已成为西方国家防范和关注的对象。西方担心基金拥有国将这些基金当作金融武器,威胁西方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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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苏省大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0年7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太仓市陆渡三港村菜场时与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 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3月26日晚,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轿车行驶至太仓市陆渡三港村菜场时与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宋某、马某、沙某、岳某的证言:本案的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自首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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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系统书记员亚伟速录听打考试卷,,时长10分钟,语速每分钟120字,,开始, 蔡某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涉两套房屋在其离婚后一直由其占有、使用和管理,其依据《离婚协议书》享有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其对案涉两套房屋享有的所有权。2.被上诉人朱某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法定优先权,其并非善意第三人。被上诉人朱某某对原审第三人来某某享有的仅仅系普通债权,并不是基于善意取得的物权。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本案中,案涉房屋尽管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上诉人蔡某某对案涉两套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足以对抗被上诉人朱某某对来某某享有的普通债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朱某某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蔡某某的上诉请求,尽快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登记或变动以登记要权主义,否则无法对抗第三人。根据房产条例、登记条例需要到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本案中案涉房产未进行过户登记,故案涉房产并未转移到上诉人蔡某某名下,案涉房产还是来某某名下的房产,因此上诉人蔡某某要求原审法院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房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本案中,虽蔡某某与来某某于2006年9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其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上述两套案涉房屋归蔡某某一人所有,但至今蔡某某并未对上述两套案涉房屋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到其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来某某名下。因案涉两套房屋产权系来某某、蔡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属于来某某、蔡某某共同所有的财产,来某某、蔡某某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的约定并未产生物权效力,亦不能对抗第三人。虽然来某某拖欠朱某某的借款系来某某离婚后的个人债务,但鉴于房屋系不可分物据此原审法院依法查封并执行案涉两套房屋并无不当。上诉人蔡某某认为”案涉两套房屋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其对案涉两套房屋享有的所有权”的主张,显然与上述法律的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上诉人蔡某某称”其对案涉两套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足以对抗被上诉人朱某某对来某某的普通债权”,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蔡某某至今未对案涉两套房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故其主张其已经取得案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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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在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原告生一子赵某乙。2013年5月8日在丰县赵庄镇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多次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并不是长期殴打原告,原告说的不属实,这几年我和原告产生的矛盾就几次,小孩我不让原告带走。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生一子赵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被告也殴打过原告,原告于2014年年底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张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录音证据两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生一子赵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望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做自我批评,各自改正缺点,多为尚未成年的孩子考虑,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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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遂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并带被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后沈某在王某的指使下又找到被告人向某,让向某驾驶油罐车拖运污水,被告人向某遂驾驶其油罐车将某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性污水拖运至该码头,由被告人沈某、向某向某河内进行排放。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预缴罚金,系初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是造成某河水体发黑发臭的原因之一,故建议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遂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并带被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能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王某、向某均能预缴全部罚金,被告人沈某能预缴部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四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陶某不宜单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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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3日17时20分许,被告张某骑自行车行至徐庄软件园时,撞到原告骑行的电动车车尾,致原告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482.14元。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4年9月13日17时20分许,被告张某骑自行车行至徐庄软件园时,撞到原告骑行的电动车车尾,致原告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至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30日出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意见如下: 一医疗费25142.14元,证据为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被告无异议。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住院17天,每天20元,证据为出院记录。被告无异议。三营养费600元,15天,每天40元,没有证据。被告无异议。 四护理费2400元,护理20天,每天120元,由原告的亲戚护理,没有证据。被告无异议。因被告无赔偿能力,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侵权行为人应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出具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故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848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已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张某在给付赔偿款时加付此款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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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春林,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底至10月12日期间,在其经营的店三楼,容留张某、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次。具体分述如下: 1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内,容留张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2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内,容留张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32016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西侧房间内,容留张某、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范某、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和多次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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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琴驾驶登记在外汽公司名下的苏D/70938号车与周良金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周彬),在本市中吴大道晋陵南路路口相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良金、周彬受伤。周彬随后至常州市中医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2809.16元。张为琴、外汽公司已支付部分费用。医院于2012年7月3日出具证明书,建议周彬卧床休养3个月:2013年11月18日出具证明书,建议周彬加强营养、加强护理。本次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认定,周良金、张为琴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外汽公司于2012年1月为苏D/70938 号车在太平洋保险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现周彬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周彬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历卡、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收条、交通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的认定及费用的确定。 本院认为,外汽公司为其所有的苏D/70938号车与太平洋保险常州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广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事故方按责任承担。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张为琴驾驶保险车辆与周良金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周彬)发生交通事故,周良金、张为琴承担事故同等责仟,造成周彬的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常州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张为琴承担60%。因张为琴系外汽公司员工,故相应赔偿责任由外汽公司承担。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周彬主张的医疗费中医保外用药的金额,本院按10%认定,由侵权人按责承担。周彬住院11天,医院出具证明书,建议周彬卧床休养3个月,后又建议周彬加强营养、加强护理。考虑到原告系2008年1月29日出生,故酌情认定营养期30日,护理期90日: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周彬的损失经本院确认为1医疗费按票据为280916元扣除医保外用药后为252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18元/天=198元:营养费30天*12元/天=360元合计3086.24元,由太平洋保险常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保外用药费用280.92元。2、护理费90天*50元/天=4500元;交通费酌情150元:合计4650元:由太平洋保险常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太平洋保险常州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款为3086.24元+4650元=77624元。医保外用药费用280.92元,由外汽公司承担60%为168.55元,该款从外汽公司垫付费用中扣除。周彬自理40%为112.3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彬的损失为:医疗费280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80171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承担交强险赔款7736.24元:由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855元(该款从外汽公司垫付费用中扣除),周彬自理112.3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周彬支付7736.2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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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沈某某男1975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 融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其中7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邵某某、徐某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三执字第2809号刑事判决,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6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5.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