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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绍魁,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47汉族,小学文化,大冶公司厂,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绍魁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3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2日至6月12日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5月12日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宋绍魁与其子即被害人宋某甲(殁年44岁)因为小孩教育及宋某甲精神方面的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因宋某甲的精神疾病影响其女宋某乙上学学习,宋绍魁便与侄子宋某丙(另案处理)联系,让其带人过来帮忙将宋某甲控制住送医院治疗,宋某丙表示同意。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宋某丙邀约工友王某某、占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黄石,当晚入住黄石酒店。次日8时许,宋绍魁带领宋某丙等四人来到宋某甲位于黄石市院栋单元楼下,宋绍魁让宋某丙在楼下等候,携带绳子带领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三人进入宋某甲租住屋内,共同将宋某甲双手、双脚捆绑,后三人离开现场。宋绍魁与被捆绑的宋某甲发生争执,宋绍魁遂用手捂宋某甲的嘴,后用宋某甲脚上挣脱的绳子套在宋某甲的颈部,用双手按压绳子,致其死亡。经鉴定,宋某甲符合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其颈部损伤符合柔软的条索状物体缠绕颈项部后压迫所致,符合他杀身亡。当天22时许,宋绍魁拨打110报警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绳子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宋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8]305号死因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宋绍魁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绍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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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镇村,现住慈溪市镇村。2013年1月因阻碍警察执法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因阻碍施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年8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浙B6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龙山镇湖滨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雅戈尔香湖丹堤别墅二期旁时,与王某乙驾驶的赣G8号小型轿车(车上载乘吕某某、王某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吕某某、王某丙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甲的呼吸酒精含量为238mg/100m1;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93mg/100m1,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轿车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记录表、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病历资料、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王某乙、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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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8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8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0时11分,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白色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人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街二龙潭公园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当场测试结果为208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204.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查询信息、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意见: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4.查获及抽血视频;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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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2014年11月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6年3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苏E2小型轿车,从张家港市大新镇永凝路辣一绝酸菜鱼店行驶至大新镇卡秀纯K主题KTV停车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再次驾驶该车从卡秀纯K主题KTV停车场出发,沿大新镇府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百信超市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2mg/100m1。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兰十兰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禁,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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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现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国际栋室。2014年6月18日,因赌博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宣告李某甲追逃告知书,明确要求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不得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屠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等事项,被告人李某明知其父李某甲为公安机关通缉对象,担心李某甲银行存款被公安机关冻结,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持李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916180)到银行将银行卡里面的30000元取出,交给其妹妹李某乙用于支付煤款,同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和妻子张某再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将该卡中剩余的25000元取出,其中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外15000元交给妻子张某备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李某乙、张某、孙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李某刑事判决书、追逃告知书、李某甲在逃人员登记表、李某户籍信息、李某甲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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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寻衅滋事罪2011年7月22日22时许,因段某甲(已判刑)带其妻子陈某到汉川市妇幼保健院就诊,与产科医生刘某某发生口角,段某甲遂指使被告人熊某及熊某乙、徐某甲、胡某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到汉川市妇幼保健院闹事,刘某某躲进该院微机室,段某甲伙同熊某等人将微机室门踢开,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从三楼拖到门诊一楼大厅,再次殴打、辱骂、并逼迫其跪下,致使刘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二、故意伤害罪2007年9月1日,段某乙等人在汉川市老车站一房间内与徐某乙赌博时发生口角,段某乙指使段某甲带人来出气,段某甲邀约熊某及徐某甲等人来围攻、殴打徐某乙,段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徐某乙的胸部刺伤。经鉴定,徐某乙的伤构成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住院记录、住院病历、妇幼医院现场照片、汉川市妇幼保健院的控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段某甲、徐某甲、熊某丙、张某某、胡某某、熊某等20余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徐某乙陈述:4.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受他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百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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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崇尚法治信仰
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来自于人们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领悟。法治成为信仰,是由于法治在国家管理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关键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只要国家发展,就必然会加强法治。何为法治信仰?笔者将其理解为社会主体对社会法治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简而言之,就是对法律的崇敬和为构建法治社会而奋斗的精神。法官之所以要坚守对法治的信仰,是国家的法治建设所需。法官对法治的信仰涵盖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官应具有崇尚法律的信念。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其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高层次的理想和文化。法官崇尚法律,就应有一种捍卫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尽责的信念,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 二是法官应具有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交往能力等专业技能。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一段发人深思的话:“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作为法官,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这是法官的“根”。如果法官不能做到通晓法律、技艺精良,就很难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品性和德行。所谓司法品性,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法官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先正己、后才能正人。 四是法官应具有护法的胆识和使命。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权与法、情与法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神,应该具有护法的勇气,捍卫正义和公平的勇气,全力为民司法。特别是在受到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更应该用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治精神和护法的勇气维护法律权威。 法谚云“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民众平安和国家稳定的守护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担负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就必须坚定法律信仰,才不会迷失正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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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法草案进行统一审理
优佳资料室录制 录音开始 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14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监察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13日下午和3月14日上午,各代表团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机制固定下来,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证。监察法草案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权限 监察程序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监察法立法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组织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和反复研究修改,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回应社会关切,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代表们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大会秘书处法案组及时收集 整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今天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了关于监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下一步,将按法定程序提请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 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再次提请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由法律委员会行使的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的职能,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继续行使。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名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本次审议监察法草案,是其成立后首次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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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鳌改革开放三部曲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10日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开放成为其中的关键词。3次以国家主席身份在博鳌发声,习近平不仅为开放的中国代言,也为世界的开放建言。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开放不断扩大,从未停下脚步。 习近平在此次年会上指出,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40年来,按照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约9.5%;以美元计算,中国对外贸易年均增长14.5%。 习近平是开放政策的坚定支持者。2013年4月7日,他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强调,我们将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牢牢把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集中精力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两年后的3月28日,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时重申,中国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断完善国内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大家一起,共同驱动亚洲发展的列车,不断驶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2018年年会上,习近平再次作出承诺和宣示,我要明确告诉大家,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来源于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积累。 中国人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打开国门搞建设,成功实现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转折。习近平在本次年会上如是说。 他在此次演讲中还指出,中国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作出重大贡献,连续多年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促进了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 享受开放红利的不仅是中国。习近平在2013年年会上表示,进入新世纪10多年来,亚洲地区内贸易额从8000亿美元增长到3万亿美元,亚洲同世界其他地区贸易额从1.5万亿美元增长到4.8万亿美元,这表明亚洲合作是开放的,区域内合作和同其他地区合作并行不悖,大家都从合作中得到了好处。 如何一步步构建更加开放的世界?习近平在2018年年会上给出答案。他表示,面向未来,我们要同舟共济、合作共赢,坚持走开放融通、互利共赢之路,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加强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框架内合作,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共同打造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当今世界,开放融通的潮流滚滚向前。习近平在本次年会上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 在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中国和世界更需要迈开大步,以开放的姿态走向合作共赢的未来。 习近平主席2015年年会时便强调,要摒弃零和游戏、你输我赢的旧思维,树立双赢、共赢的理念,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他方利益,在寻求自身发展时促进共同发展。 在10日的演讲中,习近平进一步释放中国扩大开放的信号,宣布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等一系列重大措施。他同时强调,我们将尽快使之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努力让开放成果及早惠及中国企业和人民,及早惠及世界各国企业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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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4日下午就推进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重塑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进行第四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一场攻坚战役,军队要全力以赴,全党全国要大力支持,坚持军地一盘棋,齐心协力完成跨军地改革任务,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地改革,把军政军民团结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助推改革强军的巨大力量。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再过几天,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了,我们特地安排一个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题目。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第三次以国防和军队建设为题。去年7月,我们围绕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了解脖子以上改革情况。这次集体学习安排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的内容,目的是了解脖子以下改革情况,了解改革后我军力量体系新面貌,研究进一步把国防和军队改革向纵深推进。 习近平强调,强军是强国的一个重要战略支撑,也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领导我军开启强军兴军新征程,朝着实现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砥砺前行。我们把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盘子,作为强军兴军的关键一招。5年来,国防和军队改革大刀阔斧、蹄疾步稳,在主要领域迈出历史性步伐、实现历史性突破、取得历史性成果。这场重塑重构使我军体制和结构焕然一新,发展格局焕然一新,部队面貌焕然一新,为强军事业增添了强大动力,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奠定了深厚基础。 习近平指出,优化我军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发展的结构性矛盾,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要聚焦改革目标,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入落实改革总体设计,一鼓作气把改革推向前进。调整之后,我军规模更加精干,结构更加优化,编成更加科学,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陆战型的力量结构,改变了国防型的兵力布势,改变了重兵集团、以量取胜的制胜模式,迈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的一大步,以精锐作战力量为主体的联合作战力量体系正在形成。 习近平强调,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一次整体性、革命性变革,力度、深度、广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过的。我们要保持锐意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保持攻坚克难的勇气,保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夺取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胜利。要把统一思想认识贯穿始终,引导全军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跟紧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跟紧国防和军队改革前进步伐,形成推进改革强军的强大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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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抓好民事审判
大力抓好民事审判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民事纠纷案件量大面广,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去年,各级法院继续抓好民事审判工作。一是积极处理由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而不断增多的土地开发、房屋销售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依法保护合同效力,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坚决支持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支持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在房地产交易中牟取暴利和国家收益的流失。二是认真审理好民间债务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制止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促进民间资金的正常流转。三是积极审理好因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活跃而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妥善处理涉及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方面的案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公德和家庭伦理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是认真审理好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加强对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制裁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坚持依法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增进团结,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积极慎重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年来,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一是积极处理工商、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与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相关和涉及到控制物价上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行政案件。二是及时处理在发展经济中日益增多的城建、环保、交通运输等行政案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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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类型之一,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因此,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民事特性,即主体的平等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等。民法规范是通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模型体系,如物权关系模型、债权关系模型、知识产权关系模型、人身权关系模型、亲权关系模型、继承关系模型等,反映、指导、调整当事人之间有关的现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的模型是作为规范存在的,是一种抽象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范的模型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建立起来的具体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作为事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立法通过设计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用强制力保证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事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实现国家立法的意志和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立法、学习民法和执行民法的一条基本线索。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元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可或缺少的基本要件,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要素三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有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人成为义务主体。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方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就负有相应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常常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可称为权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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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甲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融鑫公司”)系主营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软件等业务的国有控股公司,研发多款金融监管类软件。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09年入职中软融鑫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分别曾任该公司副总经理、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业务分析师。被告人李甲、李某明在任职期间,于2013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2014年2月李某明离职,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运营;4月李某波离职加入上海华颉公司,负责对该公司非法获得的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上海华颉公司运营,2013至2016年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上海华颉公司。2013至2016年,上海华颉公司向多家公司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50余万元。经鉴定,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华颉公司销售的软件与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山东赵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山东德州鲁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樱公司”)、久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和公司”)对外统称久和集团,系实际控制人为一人的关联企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食品馅料企业。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11月至2018年6月担任鲁樱公司负责生产业务的副总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内有保密义务。 2018年7月,赵某从鲁樱公司辞职后,入职正久食品(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久公司)任副总经理。其后不久,赵某陆续将其工作过程中知悉的鲁樱公司、久和公司客户特殊品种情况表、客户质量标准、销售协议、销售政策、退货政策、产品价格表等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正久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及其业务员。正久公司业务员使用上述信息,向鲁樱公司、久和公司的客户低价推销同类产品,鲁樱公司、久和公司为维系客户关系,被迫采取降低售价、免除运费、附加赠品等优惠措施,鲁樱公司、久和公司因商业秘密被非法披露、使用遭受损失342万余元。经鉴定,赵某披露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现案件线索 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鲁樱公司采购设备过程中收受回扣12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移送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人员在审查举报材料时发现,鲁樱公司反映“赵某高薪加入同行业公司,并私自招揽原公司客户群”,认为赵某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遂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赵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并引导公安机关对赵某非法披露涉及鲁樱公司经营信息的证据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进行鉴定。 审查起诉 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禹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就权利人损失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以原材料价格与销售价格正相关为计算假设依据,剔除国外贸易、视同销售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金额,以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销售收入/原材料比作为计算依据,认定企业损失为415.27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该损失计算为估计损失,而非实际损失,犯罪数额存疑。为查明损失数额,禹城市检察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调取25册3000余页账证进行核对,根据金税系统中的出库单和发票,以产品的实际出厂单价和数量为计算依据,认定鲁樱公司、久和公司损失数额为342.63万元,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出庭公诉 针对辩方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 检察人员制定多个出庭预案,制作详细的举证提纲;庭审中,检察人员就鲁樱公司、久和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赵某对涉案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权利人损失的认定依据、赵某非法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的经营信息与权利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结合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充分举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2020年8月20日,禹城市法院认定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浙江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公司)是专业从事全地形车、竞技摩托车等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主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设有保密措施且未许可他人使用。2004年,被告人周某入职春风动力公司从事发动机技术研发,并签订保密协议。2014年2月24日至3月1日,春风动力发动机研究所负责人在出差期间,将该所指定邮箱审核权限授权给周某,周某利用该授权权限,私自将公司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等技术资料从公司涉密内网邮箱发送至自己的外网邮箱。 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从春风动力公司辞职后即应聘到飞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神公司)控股的浙江同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硕公司)主持研发发动机。其间,被告人周某将其获取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信息用于同硕公司发动机研发。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同硕公司向飞神公司销售涉案发动机314台,其中300台被飞神公司用于配装全地形车销往多地。经鉴定,同硕公司与春风动力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多项技术秘密点相同。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给春风动力公司造成损失83.9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 本案侦查机关将春风动力公司2V91系列发动机研发成本914.15万元认定为权利人损失数额,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机关认为该损失数额不能作为定罪依据,遂主动联系多家审计评估单位,就本案损失计算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最终确定以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乘以春风动力每台车辆的利润再乘以发动机价值与整车价值占比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得出本案权利人损失数额83万余元,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办案检察机关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周某由拒不认罪转为认罪认罚。 出庭公诉 2019年10月31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周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鉴定的技术秘密点均已被权利人在维修手册上公开或者系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构成商业秘密。检察人员仔细查阅大量专业性材料,咨询包括鉴定人员在内的多位发动机领域专家,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得出部分技术秘密点已被公开,但部分技术秘密点仍属商业秘密,不影响整体侵权认定的结论;同时收集大量已决案例作为参考,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提出适用缓刑和罚金数额的精确量刑建议,被法院完全采纳。2020年3月26日,余杭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周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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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刘某抢劫案 【要旨】 对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引入值班律师参与,健全量刑协商机制,通过部分证据开示等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开展量刑协商,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1月22日凌晨,刘某将杨某(已判决)约至本市某酒店503房间。杨某根据刘某安排,将前来提供性服务的被害人黄某(女)安排入住该酒店417房间,并提供甲基苯丙胺给黄某吸食。后刘某多次叫杨某到503房间,共谋抢劫黄某钱财。为此,杨某购买了粥、饮料等,将含有阿普唑仑成份的药物加入其中给黄某食用,黄某食用后意识模糊。范某(已判决)于当日17时许至该酒店与刘某等人会合。之后,杨某在确认黄某已睡着情况下,摁住黄某拇指解锁手机支付验证,于当日18时27分许至次日10时11分先后14次将黄某账户内76000元人民币转入刘某、杨某及范某账户。2019年2月1日,刘某在家中被抓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例四、重庆罗某某、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要旨】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通过深入全面的补充侦查工作,完善证据体系。检察机关要开展细致的释法说理、教育转化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自愿认罪认罚,分化瓦解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邀约孙某某共同到重庆市南岸区某酒店附近接取毒品。在前往接取毒品的途中,罗某某通过对讲机与他人联系确定接取毒品的地点和送货人的体貌特征。孙某某按照罗某某的安排,前往接毒地点,通过暗语与送货人确认身份并接取藏有毒品的面包车后,将该车挪至附近路边与罗某某会合。孙某某与罗某某会合后,准备转移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先后抓获,当场从孙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4036.5克。 江苏赵某某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要旨】 毒品犯罪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要听取被告方的意见,进行充分的量刑协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坚持以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的原则确定从宽的幅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某公司职员。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某公司职员。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某公司职员。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某公司职员。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5次至四川省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运至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南通市等地贩卖。其中被告人包某某介绍赵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后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网络发布贩毒信息,采用快递邮寄的手段,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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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二)自行侦查,完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辩解虽殴打过李某某,但李某某系迷信寻死,其殴打行为不是李某某自杀原因。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一是询问李某某父亲,证实李某某案发当日口唇破裂、面部青肿;二是讯问张某某、询问李某某的儿子,证实李某某自杀前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想法,被殴打后精神恍惚;三是询问张某某父母,因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殴打其父母,其父母不再包庇如实作证,证实张某某酗酒后经常殴打李某某。 (三)开展救助,解决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生活问题。案发后,父亲被羁押,母亲离世,被害人未成年儿子生活无着。检察机关派员多次看望,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依托省检察院与省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经多方共同努力,使其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技能。 胡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11月出生。 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6岁,系胡某某次女。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搬来与母亲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照顾曹某某日常生活、学习中,经常因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曹某某头部、面部、背臀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右大腿中段前侧两处皮肤缺损,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立案侦查,6月1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9月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0年1月6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 张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5岁,系张某某的母亲。 被告人张某某与父母共同居住。2018年5月7日,其母亲王某某因精神疾病发作离家,被张某某及其家人接回家中。同年5月7日至5月10日间,张某某因王某某不睡觉多次持木棒打王某某,致其腿部、头部受伤。同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家中死亡。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品报案。经鉴定,王某某额部擦挫伤、四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死因系肺动脉栓塞死亡。另查,张某某亦曾多次殴打其父亲。 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侦查,6月2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9月1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毛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94年12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 二人系夫妻,均系聋哑人。王某某酗酒,经常酒后打骂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说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于是,毛某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后因孩子哭闹,毛某某回卧室哄孩子。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毛某某,说要用菜刀砍断毛某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分别砍在王某某头顶、手臂、腹部等处。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毛某某到王某某的二姐王某娟家求助,王某娟的丈夫报警。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某为轻微伤。 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侦查,8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 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1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系被害人女婿。 被告人傅某某,女,案发时17周岁,系被害人之女。 被害人傅某明,男,殁年54岁。 武某某与傅某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案发时6周岁)。傅某明与前妻养育一女傅某某。傅某某与陈某某生育一女(案发时3个月)。上述6人共同生活。 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2010年,傅某明和武某某结婚,婚后仍经常酗酒、打骂武某某,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 2018年7月5日21时许,傅某明在家中酗酒,与武某某、傅某某发生争吵,并欲打傅某某,被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将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遂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与陈某某一同追出,将傅某明按倒,武某某从家里拿出尼龙绳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颈后松开,见傅某明未断气,要求陈某某、傅某某帮忙拉绳直至傅某明断气。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三人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傅某明系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2018年7月6日,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以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9年4月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3月出生。 被害人朱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 二人1995年结婚后,因朱某某赌博及赡养老人等问题时常吵架,朱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也多次提出离婚,并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 2019年1月8日23时许,杨某某怀疑朱某某给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二人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9月30日将杨某某逮捕。 2020年10月19日,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将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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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做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助力涉疫案件快审快办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武汉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住宅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同时要求武汉市各级检察院在内的所有干部下沉到村(社区)一线,参与疫情防控。3月26日上午,武汉市江岸区院案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送案人员电话,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将移送审查逮捕。3月20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童某某违反疫情期间管控规定,翻越隔离挡板外出后返回时,拒不配合下沉干部查验身份等工作,并持刀威胁、恐吓防疫工作人员,致两名下沉干部受伤,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童某某严重漠视管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0年3月正是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社区防控成败事关大局。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案管部门以“疫”为令,闻令而动,既抓抗疫防疫不放松,又确保案件管理不断档。为确保该案快审快办,该院案管部门迅速反应,积极协调,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干警负责受案流转,并指定资深检察官负责办理该案,当日下午该案即分案流转到承办检察官手中。3月28日,该院对童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12日提起公诉,5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力震慑了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 黑龙江与内蒙古检察机关“两级四院”案管部门接力推进,确保律师跨省异地阅卷落地落实 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下旬,黑龙江省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跨省出行、交通、住宿等方面仍保持着严格的管控力度。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办理的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即将到期,却因疫情影响无法阅卷,导致辩护意见难以形成。张律师向哈尔滨市检察院寻求异地阅卷帮助,哈尔滨市检察院受理张律师申请后,按照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律师异地阅卷工作要求,及时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汇报情况,随后黑龙江省检察院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进行协调沟通,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积极配合,在两个省级院案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哈尔滨市检察院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第一时间进行了工作对接。哈尔滨、呼和浩特两市院采取远程视频会议形式,向律师介绍了疫情期间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举措,由哈尔滨市检察院案管办对张律师提供的申请材料代行审核,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案管办干警进行远程确认后,利用检察内网邮箱实现电子卷宗传输,由哈尔滨市检察院将电子卷宗加密刻录的光盘移交给张律师,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和案件的顺利办理。 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打造一体化全天候律师自助阅卷平台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研发推行全市一体化律师自助阅卷平台,依托信息化智能化,有效解决疫情防控形势下律师异地阅卷难问题,实现了保障阅卷办案和疫情防控两不误两提升。4月3日,滨州无棣县某律所张律师代理了邹平市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由于路途相距近200公里,办案时间紧迫,且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及时阅卷成为最大难题。在得知可以通过律师自助阅卷平台异地阅卷后,完成网上身份核验的张律师随即前往离家最近的本地无棣县检察院自助平台进行阅卷,在不到几分钟的时间便完成了卷宗光盘刻录,拿到了该案的电子卷宗光盘。该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律师自助阅卷率达到95%,赢得广大律师欢迎和好评,正义网、山东法制报等媒体予以点赞报道。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打造“24小时检察版丰巢柜”服务平台 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9日,因疫情影响业务暂时停摆的河南郑州房律师不断接到其代理沈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催促电话,房律师无奈之下申请检察机关解决阅卷和约见承办人的诉求。案管人员提示房律师在线上进行身份注册并提交辩护委托文书,当日根据房律师的申请刻录卷宗光盘并存放入院门口的“检察版丰巢柜”中,同时与案件承办人约定视频会见时间,自助平台随即发出光盘取件码和视频会议室密码。当日上午11时房律师从“检察版丰巢柜”取走电子卷宗光盘,并于下午15时通过云视频与案件承办人交流辩护意见。郑州市中原区院创新推出的“24小时检察”线上线下自助服务平台,切实保障了房律师的诉讼权益,实现疫情防控安全和诉讼效率的兼顾统一,并在随后的疫情期间为更多的诉讼参与人提供了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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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22时许,上海卓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卓亚医疗器械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亚公司”)总经理胡中明在本市延安西路某酒店喝酒后独自驾车自停车场行驶至酒店门口行车道等待代驾司机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胡中明血液中乙醇含量105mg/100ml。次日,胡中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长宁公安分局以胡中明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宁区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工作情况】 1.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胡中明到案后对自己喝酒后驾车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供述自己是为接应代驾才将车辆从酒店地下停车场开到酒店门口行车道,对此,公安机关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仅有胡中明本人供述。在疫情特殊时期,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重要证据灭失,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的同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根据胡中明的通话记录,联系当天的代驾司机,补充了相关笔录,证实了胡中明因接应代驾而短距离移动车辆的事实。虽然案发时胡中明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但是考虑到其醉驾持续时间短,行驶距离仅为从地下停车场到地面上街沿大约300米路程,醉驾动机是为接应代驾,且行驶至地面道路时主动停止驾驶并等在路边,主客观两个方面都能反映其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分析,长宁区院认定胡中明犯罪情节轻微。 2.主动核实企业参与防疫情况。在查清案件事实并固定相关证据后,承办检察官针对胡中明医疗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进一步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据胡中明讲述,疫情发生后其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紧急调派十多名工程师从年初二开始为包括武汉在内的30多家重点地区定点收治医院提供CT等诊断设备维修服务。除了为抗疫一线做好技术支撑外,胡中明先后以企业及个人名义向街镇、定点收治医院捐款捐物5个批次。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收集了医院维保记录、出入证明、捐款捐物凭证等书面证明,采取电话询问、企业信息查询等方式,对胡中明及企业的防疫工作情况予以固证。 3.依法决定不起诉并开展训诫。考虑到医疗企业在疫情防控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长宁区院依法对胡中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了敦促被不起诉人深刻反省,特殊时期长宁区院在做好防护保障的前提下,采用面对面的形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从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其展开教育,引导涉案民企负责人尽快投入到经营活动中去,继续带领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同时,检察官还进一步了解了企业复工进程,对企业复产后防护管理工作和经营急难愁问题提出建议。 【典型意义】 1.合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近日,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情形,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 2.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罪”。“认罪”的概念比较宽泛,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疑问。具体可以根据刑法关于自首、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要求来把握。实践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后又对行为动机、行为性质进行一定辩解的,只要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即可认定为“认罪”。 3.及时释法教育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中政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做实不起诉工作,在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时,应着重从构罪标准、犯罪情节和不起诉理由等方面释法说理,从社会危害性、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开展训诫教育,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检察保障,用“走心”的方式传递检察温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注意做好不起诉决定后行政处罚措施的跟踪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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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十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3月1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要明大德 守公德 严私德。 代表委员纷纷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质朴凝练 内涵深刻,具有重大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讲政德 树正气,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旗帜鲜明讲政治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锻造优良党风政风 确保改革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总书记指出,政治生态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容易受到污染。非常具有针对性。 全国政协委员 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王济光表示, 政治生态,既是检验我们管党治党是否有力的重要标尺,也是一方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政治生态影响党风 政风,更事关党心 民心。我们要端正风气 振奋精神,坚持正风肃纪驰而不息 反腐倡廉激浊扬清,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净化政治生态,要害在党员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 。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市密云区委书记夏林茂深有感触地说: 作为一名区委书记,我要做好维护政治生态的第一责任人,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自觉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履职尽责 做好表率。 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防城港市市委书记李延强表示,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关键一点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有个别领导干部盯着下属单位,把注意力放到基层党员干部身上,只对别人提要求,自己倒成了局外人。 防城港市近年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使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破除‘灯下黑’。建议进一步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李延强说。 全国人大代表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原调研员马善祥对记者表示,我的工作是人民调解,在最基层,直面无数微小 繁杂的矛盾。做群众工作近30年了,记了160多本群众工作笔记。一些基层干部有困惑,认为工作意义不大 难出成绩。我都会将总书记的话说给他们听, 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基层干部与人民群众贴得最近,是党的形象的一扇窗。基层工作是无价的。 从政先修德做官先做人 做官先做人,以政德为先。党员干部只有明大德 守公德 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其功方能垒土成台。全国政协委员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戎蓉表示,要严格按照总书记提出的 讲政德 明大德 守公德 严私德 的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尤其要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遵守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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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粗暴”也是懒政怠政
多下精准精细的功夫,从实际出发,用行动说话 在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的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更加突出。当此之时,落实改革部署、推进事业发展,尤其需要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这段话,为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提供了根本遵循。消极应付、为官不为,这是典型的懒政怠政,应该着力根除。同时,也要警惕一些领导干部打着积极作为的旗号,追求一时的政绩,在行政上简单粗暴,搞一刀切一锅煮。简单粗暴看似雷厉风行、轰轰烈烈,实为披着马甲的懒政怠政。为维护城市形象,对所有流动摊贩一禁了之;为保护生态环境,对所有工业企业一停了之;为整合教育资源,在行政村合并时,对辖区内学校一并了之,凡此种种,每一个看似合理的目的背后,投射的都是懒政怠政的影子。取缔所有流动摊贩,比疏导分流、实施持证经营管理省事得多;关停所有企业,比全面排查、分类施策轻松得多;并村时索性一起并校,比为照顾偏远地方学生保留一定的教学点少操心很多。这种简单粗暴的行政方式,虽然给自己减少了些麻烦,虽然看起来是有所作为,却给人民群众增加了烦恼,透支的是党和政府公信力,伤害的是党群干群鱼水情。简单粗暴的作为,根源在于政绩观的错位,在于民生至上理念的缺失。一个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的领导干部,看到的不仅仅是流动摊贩带来的城市管理难题,还有他们肩上担子所挑起的全部生计;一个有着正确政绩观的领导干部,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串串关停企业的数据,还有这些企业的工人以及他们背后的千百个家庭;一个以人为本的领导干部,看到的不仅是学校管理的方便,还有偏远地区学生每天上学往返的艰辛与不易。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利益错综复杂,要平衡好各方利益,必须兼顾各方诉求,既考量全局又谋之长远。把老百姓装在心中,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才能避免简单粗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把人民群众幸福不幸福、快乐不快乐、满意不满意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根本标尺,不走简单粗暴的捷径,多下精准精细的功夫,从实际出发,用行动说话,真正把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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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重点责任分工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新一届国务院开始全面履职。 会议指出,昨天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紧抓创业创新培育新动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多下硬功夫。会议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12个方面57项重点任务逐项分解、明确责任,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职,勤勉尽责,建立抓实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抓紧制定推进重点工作的方案和台账,做到每项任务有措施、有进度安排、有责任人,对市场和群众期盼的重点措施要抓紧出台实施,强化督查,确保落地见效,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任务目标,实现新一届国务院工作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发展面临不少困难挑战。各级政府一要保持战略定力,努力攻坚克难,提高政策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持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巩固和扩大经济稳中向好势头。二要抓住牵牛鼻子的重点领域改革集中攻坚,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落实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六个一重点任务和减税减费措施,为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为人民群众办事增加便利,出台进一步放宽准入、扩大开放的政策,更大激发市场活力